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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9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史丹与李红、辽宁宝鑫隆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丹,李红,辽宁宝鑫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290号申请人:史丹。被申请人:李红。被申请人:辽宁宝鑫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7号(A座1901)。法定代表人:张景亮。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史丹诉被申请人李红、辽宁宝鑫隆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红、辽宁宝鑫隆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红、辽宁宝鑫隆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