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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520号罪犯张德,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作出(2008)九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6768号、(2013)洪刑执字第4826号、(2015)洪刑执字第5331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二十天、十个月二十天、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张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