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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牟淑梅与黑龙江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淑梅,黑龙江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679号原告:牟淑梅,住大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宝德,住大庆市。被告:黑龙江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法定代表人:卢启林,经理。原告牟淑梅与被告黑龙江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淑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宝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牟淑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80,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80,000.00元,用于开发建设安达市鸿福嘉园小区,约定借款期间为一年。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进行推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8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黑龙江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原告提交证据:借据1张,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6日,黑龙江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借款48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用于开发建设安达市鸿福嘉园小区,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80,00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借据真实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求合理,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给付利息,因双方在借期内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应给付原告借款48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黑龙江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牟淑梅借款48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00元由黑龙江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立萍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馨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