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熊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098号原告熊某,女,汉族,1989年11月25日生,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被告邹某,男,汉族,1988年3月20日生,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熊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考虑到建立家庭不容易,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撤回对被告的起诉。通过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熊某承担。审判员 张银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