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代德会与严豪杰、宁波伟立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德会,严豪杰,宁波伟立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739号原告:代德会,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严豪杰,成年,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宁波伟立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巷桥路48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2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德会与被告严豪杰、宁波伟立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德会撤回对被告严豪杰、宁波伟立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德会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