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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6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姚丰举与王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丰举,王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3224号原告:姚丰举,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卫强,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哲,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原告姚丰举与被告王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姚丰举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丰举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丰举撤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计164元,由原告姚丰举负担。审判员  赵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康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