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魏必文与吴红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必文,吴红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243号原告:魏必文,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吴红卫,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必文与被告吴红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必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魏必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