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於晓梅申请执行张云芳、程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晓梅,张云芳,程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於晓梅。被执行人张云芳。被执行人程富林。於晓梅申请执行张云芳、程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3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於晓梅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5282元,已执行人民币277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107民初3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执行员 张绍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