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斌与被执行人郑润珍、张超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郑润珍,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2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张斌。被执行人:郑润珍。被执行人:张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郑润珍、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款为434000元,案件受理费7810元,公告费560,执行费6410元,以上共计44878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润珍所有的位于阳曲县县城的土地(编号:0212304,土地面积:0.29亩),但该上述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秀宝人民陪审员 李根拴人民陪审员 刘俊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