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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支行与张保全、张双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支行,张保全,张双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7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支行。住址: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石林大道钰鑫苑小区*栋*****号。负责人:叶波,系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星、江妮伲,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张保全,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已于2012年4月12日死亡。被告:张双喜,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已于2009年2月3日死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张保全、张双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6383.58万元,计算至2017年3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1954.19元及自2017年3月3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判令原告对抵押物被告合法所有的位于石林县××办事处西北街头××号房屋(房产证号:昆明市房权证石林县字第××、S××号)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事实和理由:2004年7月21日,被告张保全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签署���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书》,张保全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期限自2004年7月28日至2007年7月28日止。被告张保全、张双喜以其合法所有的昆明市房权证石林县字第××、S××号房屋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张保全已于2012年4月12日死亡,被告张双喜已于2009年2月3日死亡,其民事权利义务已经终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