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志恒、吴莲章等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恒,吴莲章,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曹慧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6行初34号原告黄志恒,男,193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吴莲章,女,1936年6月29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市政大楼。法定代表人何朝建,市长。第三人曹慧俊,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黄志恒、吴莲章不服被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给第三人曹慧俊颁发防港国用(2012)第A-031、第A-032、第A-033、第A-0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志恒、吴莲章以“现因知晓了行政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志恒、吴莲章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证实,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方当事人亦无异议,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恒、吴莲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志恒、吴莲章负担。审 判 长 凌旭芳代理审判员 田 海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