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洪宝与王瑞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宝,王瑞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431号原告:张洪宝,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通河县。委托代理人:金玲,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花,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春,男,1965年9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九台市。张洪宝与王瑞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因无法联系被告,原告张洪宝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洪宝撤诉。案件受理费7815元,退还张洪宝。审判员 许佳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奕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