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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唐振霖与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振霖,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720号原告:唐振霖,男,1987年4月15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芹,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婧,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振霖与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唐振霖公司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振霖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振霖撤回对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0元,由原告唐振霖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天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