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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2执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蒋检群与龙海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检群,龙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2执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检群,现住昆明市。被执行人:龙海江,住墨江县。本院在执行蒋检群与龙海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墨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蒋检群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龙海江支付申请执行人蒋检群借款1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元。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蒋检群与被执行人龙海江于2017年7月19日达成由被执行人龙海江自2017年8月起每月支付1600元至偿清止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雪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