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月英与邹德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月英,邹德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43号申请人:马月英,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邹德宇,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月英与被申请人邹德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83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邹德宇所有位于富运西区19号楼三单元302室的房产,房证号:XXXX号,价值330,000.00元予以查封。本院对黑02**民初1835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183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乃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