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潘曲哈木、吉泽么你歪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曲哈木,吉泽么你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2刑初25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曲哈木,女,1980年2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冕宁县,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冕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吉泽么你歪(绰号阿格,曾自报名吉侧莫你歪),女,1969年9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普格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曲哈木、吉泽么你歪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凤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曲哈木、吉泽么你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潘曲哈木、吉泽么你歪伙同王某(已判决)、沙某(已判决)在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高粱坪工业园区,盗走攀枝花市中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的废旧钢模具10块,重880千克,价值人民币1,144元。销赃后赃款已挥霍。2.2016年11月14日20日20时许,被告人潘曲哈木、吉泽么你歪再次伙同王某(已判决)、沙某(已判决)在中汇公司盗走废旧钢模具20块,在离开途中被群众拦获。被盗废旧钢模具重1,760千克,价值人民币2,288元。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曲哈木、吉泽么你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称量笔录,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证人王某、沙某、谭某、刘某1、罗某、宁某、刘某2、田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潘曲哈木、吉泽么你歪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曲哈木、吉泽么你歪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32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曲哈木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吉泽么你歪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潘曲哈木、吉泽么你歪与其他同案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攀枝花市中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1,1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程 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伟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