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刑更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张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408号罪犯张勇,男,生于1979年10月1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七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4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甘肃省甘谷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虎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分配管理。在“三课”学习中态度端正,成绩合格。在伙房面组的劳动改造中,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17年3月底,该犯受到监狱记功1次,表扬3次的奖励。经查,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的悔罪和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提供的书面证明,罪犯自书的认罪材料,狱友证明,加分、记功审批表,“三课教育”成绩单,积分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和消费清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勇系金融诈骗犯罪,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一泓审 判 员 赵 冰人民陪审员 宋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