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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李学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李学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向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成,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高新区。上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学成及原审被告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4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泸州市××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本案系“承包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提交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第3条载明,“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上诉人)所在地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学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并退还工程保证金,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成都高新区中和片区新怡花园A区,该地址在成都高新区辖区内,故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合同》虽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甲方所在地相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讼”。但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应认定为无效。上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正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