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1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德清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379号原告:德清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705692070。法定代表人:王明礼委托代理人:夏建伟,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涛,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彭涛(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德清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杨一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