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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新娥与宋洪昌、武汉鑫承嘉和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娥,宋洪昌,武汉鑫承嘉和物流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556号原告杨新娥,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王汉江、张杉,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宋洪昌,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川地区宣汉县,被告武汉鑫承嘉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18号新地东方明珠2栋502室。法定代表人刘元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光谷街1号光谷资本大厦4楼401室。负责人赵金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365号(自编A栋)1601房至1609房。负责人罗彩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娥诉被告宋洪昌、武汉鑫承嘉和物流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杨新娥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新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杨新娥负担。审判员  熊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