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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7101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胥丽与包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丽,包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7101执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胥丽,女,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104197204083324,住新疆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圣马润泽园。被执行人:包文军,男,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10719730503001X,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138号嘉德园小区4号楼2单元301号。本院在执行胥丽与包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胥丽与被执行人包文军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胥丽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新7101执15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包文军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海涛审 判 员  王焱波代理审判员  阿云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