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财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桂林与龚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桂林,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财保155号申请人朱桂林,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申请人龚杰,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人朱桂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龚杰108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桂林因情况紧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龚杰银行存款10800元。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朱桂林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福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阳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