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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金义与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义,岳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2649号原告:杨金义,男,1970年2月8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岳林(又名岳涛),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杨金义与被告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杨金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金义负担。审判员  杨生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