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金义与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义,岳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2649号原告:杨金义,男,1970年2月8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岳林(又名岳涛),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杨金义与被告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杨金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金义负担。审判员 杨生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