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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沧区龙勇装饰材料批发部、青岛萨普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沧区龙勇装饰材料批发部,青岛萨普商贸有限公司,张催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沧区龙勇装饰材料批发部。负责人:张催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萨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雪,经理。原审被告:张催廷。上诉人李沧区龙勇装饰材料批发部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5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沧区龙勇装饰材料批发部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业务往来不存在欠款事实,原审不应列上诉人为被告。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李沧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货物发货结算单(代合同)》中载明,发生纠纷,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即供货方,其住所地在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