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财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柳占有、柳林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占有,柳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55号申请人:柳占有,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柳林霞,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柳占有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柳林霞名下位于张家口市经开区府街庭院小区24号楼47号商辅予以保全。担保人张晓红用其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高新区胜利中路241号时代广场小区19号楼3单元402室房屋(产权证号:张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柳占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柳林霞名下位于张家口市经开区府街庭院小区24号楼47号商辅所有权登记手续(产权证号:00××14)。冻结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柳占有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韶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