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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624吴宪与陆士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宪,陆士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624号原告:吴宪,女,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告:陆士东,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宪与被告陆士东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士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宪撤回对被告陆士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玲代理审判员 夏 冬人民陪审员 江战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