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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詹某与詹智慧、蔡建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詹智慧,蔡建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3163号原告:詹某,女,汉族,2004年10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理人:孙某,女,汉族,1980年6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系原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李寒峰,洪跃(特别授权),浙江周培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智慧,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蔡建虹,女,汉族,1978年1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与被告詹智慧、蔡建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詹某负担。审 判 员 莫启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汤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