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4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钱程程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953号被执行人钱程程,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下原镇曙光村*组**号。因吸毒,于2017年3月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2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关于钱程程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68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2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由朱无号执行。经审查,本院刑事审判庭已于2017年6月12日以上述(2017)苏068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以(2017)苏0682执4376号立案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2日再次以该执行依据移送执行,系重复移送。本院认为,依照同一份执行依据两次移送执行,该次移送执行系重复立案,应予驳回。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院刑事审判庭的本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O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