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终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和记平、杨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记平,杨春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民终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和记平,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希平,鹤壁市果一方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律事务部主任。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华,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何庆,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福源小区4-02号商业楼1-2层南1-4间。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磊,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和记平因与被上诉人杨春华及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鹤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和记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希平、被上诉人杨春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何庆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平安财险鹤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记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采信不具有评估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评估意见,判决结果错误。杨春华辩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清楚,鉴定是法院对外委托的,鉴定结论正确。上诉人和记平在鉴定作出后未提出重新鉴定及要求重新鉴定的事实及理由,因此一审法院作为证据采纳合法有效,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杨春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平安财险鹤壁公司、和记平赔偿杨春华各项损失共计2162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9日14时30分,和记平驾驶豫F×××××的小型客车沿淇水大道行驶至淇水大道与××路交叉口时,与正在等红灯的杨春华驾驶的豫F×××××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使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和记平负事故全部责任。豫F×××××的小型客车在被告平安财险鹤壁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杨春华的合理损失有:1、车辆损失16246元;2、鉴定费2000元;3、鉴定拆检费1000元;4、施救费500元,共计1974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和记平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春华无事故责任。豫F×××××的小型客车在平安财险鹤壁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平安财险鹤壁公司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分项限额内将2000元支付给和记平,故平安财险鹤壁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杨春华的合理损失应由和记平予以赔付。一审法院判决:一、和记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春华财产损失共19746元;二、驳回杨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杨春华承担15元,和记平承担155元。在二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当事人一审提交的有效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庭审查明确认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和记平所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采信不具有评估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评估意见,判决结果不当的上诉理由。本案中,和记平与杨春华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和记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在诉讼中法院依当事人杨春华的申请对其车辆损坏维修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法院司法鉴定部门以随机抽选的方式选定鹤壁市宏昱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三)声像资料类;…因此,对机动车损坏维修损失的鉴定属于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该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具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国家职业标准》第3.1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功能第五项之技能要求1、能检查事故车技术状况;2、能鉴定事故车辆的损伤程度。该公司的鉴定人员是高级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其具有车辆损坏维修损失的鉴定资质。一审法院采信鹤壁宏昱鉴〔2017〕估鉴字第0007号鉴定评估意见书进行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和记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和记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和记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翁煜明审判员 苗国庆审判员 李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