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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与张文军、廉明艳、曹永林、张芳英、曹龙龙、苏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张文军,廉明艳,曹永林,张芳英,曹龙龙,苏小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629民初9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秦烺,男,系该行行长。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府北街。委托代理人:缑艳丽,女。委托代理人:白钰,男。被告:张文军,男。被告:廉明艳,女。被告:曹永林,男。被告:张芳英,女。被告:曹龙龙,男。被告:苏小娟,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与被告张文军、廉明艳、曹永林、张芳英、曹龙龙、苏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4月28日年,被告张文军、廉艳明从原告处贷款20000元,被告曹龙龙、苏小娟、曹永林、张芳英为联保人,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到期后,被告张文军、廉艳明未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文军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原告贷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银行实际产生利息计算)二、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张文军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