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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临清市金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兖州山拖发动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金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兖州山拖发动机有限公司,山托农机装备有限公司,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829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金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金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兖州山拖发动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世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山托农机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卫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卫东,董事长。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兖州山拖发动机有限公司、山托农机装备有限公司,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临清支行,账号:15×××9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