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736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朱某,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苏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