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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736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朱某,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苏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