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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2刑初59号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住秦安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秦安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秦安县看守所。秦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秦安县兴国镇成纪大道向吸毒人员魏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约0.03g),非法获利100元。2016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秦安县兴国镇蔡林路向吸毒人员彭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0.051g),非法获利100元。另查明,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王某配合公安机关破获他人涉毒案件,已经公安机关查证并立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金100元,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报告、到案经过、通话详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秦安县公安局扣押清单、秦安县看守所的证明、秦安县人民医院DR报告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秦安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证人彭某、魏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16]861号毒品检验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赢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认定,提请的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协助侦查人员破获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严厉打击严重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赃款人民币1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高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煜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