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执1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1871武桂华与卞德平、袁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桂华,卞德平,袁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1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桂华,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卞德平,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袁小玲,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武桂华与卞德平、袁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卞德平、袁小玲有银行存款,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5889元,被执行人卞德平有苏K×××××机动车一辆,有江都区金城银河之春3幢501室房产一处。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武桂华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12执187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申请执行。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自和解协议履行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敏亮审 判 员 陈修怀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