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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执1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1871武桂华与卞德平、袁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桂华,卞德平,袁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1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桂华,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卞德平,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袁小玲,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武桂华与卞德平、袁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卞德平、袁小玲有银行存款,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5889元,被执行人卞德平有苏K×××××机动车一辆,有江都区金城银河之春3幢501室房产一处。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武桂华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12执187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申请执行。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自和解协议履行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敏亮审 判 员  陈修怀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