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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桂霞与薛剑飞、敖庆杰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霞,薛剑飞,敖庆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李桂霞,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薛剑飞,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敖庆杰,女,1973年1月7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住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霞与被执行人薛剑飞、敖庆杰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桂霞于2017年2月2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薛剑飞、敖庆杰给付欠款8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合计813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薛剑飞、敖庆杰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