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通鼎源铝业有限公司、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鼎源铝业有限公司,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465号申请人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62312195。法定代表人周和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敏、王龙凤,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南通鼎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李堡镇工业集中区(李灶村1组),组织机构代码57256205-X。法定代表人金文武。被执行人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李堡镇工业集中区(李灶村),组织机构代码57377200-8。法定代表人徐林法。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鼎源铝业有限公司、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21民特59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依南通鼎源铝业有限公司、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520936.34元。判决另载明逾期履行及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南通鼎源铝业有限公司、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520936.3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通鼎源铝业有限公司、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2017年7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通鼎源铝业有限公司、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出具终结申请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储 俊审 判 员 孙国祥代理审判员 刘兴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