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8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李梁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梁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697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05号甲1。负责人:陈静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邦德,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梁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李梁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梁栋名下银行存553965.62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梁栋名下银行存款39623.46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