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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志满与刘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满,刘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925号原告:李志满,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成,开封市龙亭区俊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飞,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如意,开封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志满诉被告刘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李志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志满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李志满负担。审判员  王培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锦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