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志满与刘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满,刘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925号原告:李志满,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成,开封市龙亭区俊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飞,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如意,开封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志满诉被告刘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李志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志满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李志满负担。审判员 王培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锦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