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088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89年10月24日,汉族。被告:潘某,男,生于1979年6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俊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