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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088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89年10月24日,汉族。被告:潘某,男,生于1979年6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俊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