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沈建华与绍兴泽菁布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华,绍兴泽菁布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244号原告:沈建华,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英,绍兴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泽菁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经编产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772242172。法定代表人:陈利云。原告沈建华与被告绍兴泽菁布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沈建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建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嘉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