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9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莉与榆林顺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公司、成月有、范智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顺玺运输有限公司,成月有,范智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1073号王莉,女。被告:榆林顺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伟,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王家楼村大排则湾。被告:成月有,男。被告:范智富,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舟,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榆林市长城北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建强,男,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2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诉被告榆林顺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公司、成月有、范智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以被告有误,准备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莉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丁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