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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平信与昝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信,昝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265号原告:王平信,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昝治国,男,汉族,成年,住栾川县。原告王平信与被告昝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平信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信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平信负担。审判员  黄延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成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