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平信与昝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信,昝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265号原告:王平信,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昝治国,男,汉族,成年,住栾川县。原告王平信与被告昝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平信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信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平信负担。审判员 黄延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成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