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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4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269号原告:杭州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崔明才。被告:张鸿,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鸿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杭州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员 周培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孟吉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