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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4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孙久新与通辽市厚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久新,通辽市厚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308号原告孙久新,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通辽市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涛,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辽市厚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振和,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久新诉被告通辽市厚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久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通辽市厚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久新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久新撤回对被告通辽市厚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孙久新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俊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