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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株洲市城郊仙庾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唐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城郊仙庾农村信用合作社,唐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925号原告株洲市城郊仙庾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分路口。法定代表人凌俊,该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沈学文,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该社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唐灿,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城郊仙庾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唐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城郊仙庾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城郊仙庾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城郊仙庾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唐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株洲市城郊仙庾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