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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726民初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尕某某与罗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麻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麻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尕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曲麻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2726民初第32号原告尕某某,男,藏族,现年51岁,系青海省曲麻莱县。委托代理人卡某某,女,藏族,现年46岁,系青海省曲麻莱县。被告罗某某,男,藏族,现年53岁,系青海省曲麻莱县。原告尕某某诉被告罗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4日,原告尕某某到被告罗某某家开具困难证明而发生口角,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讨要医药费未给,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赔偿被告医药费4800元,经过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质证、辩论以及公安机关所查阅的公安案件材料中足以认定,被告罗某某并未对原告尕某某造成任何伤害,并且以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原告尕某某对于自己所主张的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尕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玉生审判员才仁战斗审判员西群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达娃措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