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6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那坡县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坡县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6民初406号起诉人:那坡县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住所地:那坡县城厢镇伏必*组。法定代表人:黄飞。委托代理人:黄长雄,广西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7月17日,本院收到那坡县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起诉状。起诉人那坡县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对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妨碍的违章建筑;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营的利润损失每月3万元直至违章建筑拆除;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员工工资损失每月6万元直至违章建筑拆除;4、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事实和理由:那坡县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于2001年开始建设,2002年正式运营至今,2014年5月被告张武在原告经营租用地范围擅自起了违章建筑,原告多次制止无效,后住县建局、县国土局多次到现场勘查取证,并责令停建,但被告仍不顾行政机关制止,利用晚上把违章建筑建到6层。由于此房离气站充装台位置仅15米,离灌区位置只有43米,被告的违法行为和所建成的违章建筑对原告本来的正常经营形成了重大隐患,因此,原告未能通过《充装许可证》年检,无法再继续经营,为此提起本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物的认定及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起诉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而不应通过民事诉讼判令被告拆除违章建筑,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那坡县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陆开廷审判员 陆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慧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