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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继平、李富林、何纪玲、李婷申请执行霍付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继平,李富林,何纪玲,李婷,霍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479号申请执行人何继平,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富林,男,1942年3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纪玲,女,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婷,女,1997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霍付伟,男,汉族,1973年5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继平、李富林、何纪玲、李婷申请执行霍付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继平、李富林、何纪玲、李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47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唐建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吴焕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