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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梅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52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武,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租住江西省南昌县。2004年4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7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武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梅武伙同绰号叫“波子”的男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本市西湖区灌婴路“天赐网吧”门口,发现被害人傅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此。俩人便趁机将该电动车搬上面包车,然后开车逃离。随后,俩人开车来到本市青山湖区佛塔村附近,将该电动车销赃得款700元,后两人平分。经估价鉴定:涉案的该辆雅迪牌TDR740Z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30元。2017年5月7日,被告人梅武在南昌县小兰工业园富山大道霞山梅村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傅某的报案笔录和陈述、指认作案现场经过及照片、案发现场视频及截图、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盗电动车登记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信息表、被告人梅武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武曾因盗窃被判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30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梅武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其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颖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