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月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新源路安泰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王东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月萍,女,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月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李月萍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280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瑛审 判 员 杨海荣人民陪审员 周生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正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